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36号罪犯陈正舟,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四川省眉山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眉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3年4月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2005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陈正舟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陈正舟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舟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正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舟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