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陈敦培,男,生于1953年3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退休工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吴吉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益宣,男,生于1956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陈敦培诉被告樊益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敦培以本案的事实依据需以被告樊益宣与建始县公安局间的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敦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敦培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敦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