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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533号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邵某某,姚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甲,退休工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乙,工商局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丙,设计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退休工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丁。原审原告姚某甲与原审被告姚某乙、姚某丙、邵某某、姚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姚某甲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姚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