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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执字963号

王国英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英,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963号申请人王国英,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上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起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国英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同意将本案合并到(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子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执字第963号案子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荣宗

代理

审判员  任玉堂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