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963号申请人王国英,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上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起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国英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同意将本案合并到(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子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执字第963号案子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荣宗
代理
审判员 任玉堂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