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58号
原告:左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某,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左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