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李贵全,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生。被告聂永祥,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李贵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铭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