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某某某工业园区某某路2号。代表人:李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陆承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