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22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罗杰。被执行人金水琳,与被执行人罗杰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5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5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宝丽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晏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