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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执字第00394号

赵有发与闫时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7-25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赵有发;闫时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清执字第00394号 申请执行人赵有发,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 被执行人闫时碧,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许子沟村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赵有发与闫时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时碧的银行存款95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董 亮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方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