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清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顺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德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德清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湟源县德隆供热有限���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峰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