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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3号

孟某某与左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某某,左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孟某某申请执行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通

审判员  张洪亮

审判员  曹巧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