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01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卓越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兰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住许昌市许继大道许昌县人民医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昌卓越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刘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卓越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刘芳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