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谢启宁被执行人黄宗宁申请执行人谢启宁与被执行人黄宗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右执字第9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新
审判员 黄 庆
审判员 梁 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梁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