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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2147-3号

刘月英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月英,王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147-3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刘月英与被执行人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除偿付4500元外,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强名下小型轿车一辆(尚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