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7号本院2015年4月24日对原告郦静与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0行“……原告刘航宇的委托代理人潘佳杰到庭参加诉讼,……”,应更正为“……原告郦静的委托代理人潘佳杰到庭参加诉讼,……”。
审 判 长 颜如玉
代理
审判员 包宇峰
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