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2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冬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王恩海与被执行人王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