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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2232-1号

王恩海与王冬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恩海,王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2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冬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王恩海与被执行人王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