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龚某。被告秦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陶俊婧 搜索“”
龚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龚某。被告秦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陶俊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