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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

龚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龚某。被告秦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陶俊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