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00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农村商业银行。
被执行人:刘其发。本院依据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其发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