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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00号

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其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农村商业银行,刘其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00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农村商业银行。

被执行人:刘其发。本院依据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其发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