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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428号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428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