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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78号

刘强与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强,王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78号

原告:刘强。

被告:王学华。

原告刘强诉被告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