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商重字第279号原告陈心江,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西里村。法定代表人丛才明,经理。
原告陈心江诉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1)乳城商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威商终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将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心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陈心江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审 判 员 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于景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宫洵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