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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城商重字第279号

陈心江与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8-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心江;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商重字第279号原告陈心江,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西里村。法定代表人丛才明,经理。

原告陈心江诉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1)乳城商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威商终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将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心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陈心江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审 判 员  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于景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宫洵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