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唐辉,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高守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唐辉支付执行款6875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9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远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