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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32号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马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魏某,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双岭村六组。被告马某,女,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牛文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