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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465号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海涛,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