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治荣,;。委托代理人赵德明,;。被告东海县水务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交通运输局,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204号。原告王治荣认为东海县水务局、东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月英
审 判 员 汤茂忠
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相 媛后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