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耶展,别名叶秋,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2015年1月31日被抓获,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耶展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耶展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耶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耶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耶展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耶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耶展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萍
代理
审判员 骆成兴
代理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