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石瑶瑶,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北平西路副*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薛瀛,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海贵,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满城县要庄乡南宋村。被告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石瑶瑶与被告尹海贵、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瑶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石瑶瑶负担。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赫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