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财保181号

宋某与付爱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付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财保181号申请人宋某,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朱某(宋某之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付爱华,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内0404财保18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付爱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付爱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为其提供的现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付爱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将被申请人付爱华提供的现金30000元予以冻结。

审 判 员 刘志华二 0 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