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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04号

马贵与正蓝旗恒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贵,正蓝旗恒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马贵,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正蓝旗恒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职务经理。马贵申请执行正蓝旗恒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马贵依据的(2012)锡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正蓝旗恒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艳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