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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977号

蓝利和、黄金花、黄昌龙、黄任酬、黄爱月与杨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利和,黄金花,黄昌龙,黄任酬,黄爱月,杨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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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蓝利和申请执行人黄金花申请执行人黄昌龙申请执行人黄任酬申请执行人黄爱月被执行人杨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利和、黄金花、黄昌龙、黄任酬、黄爱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世健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黄成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