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95号
申请执行人:汪莉,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汪莉申请执行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10812331元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081233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浩林
审 判 员 李运华
代理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