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唐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唐耀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彩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