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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80号

尹华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尹华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180号罪犯尹华练,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华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791.1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尹华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华练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24日因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规范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2791.13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华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华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