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法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育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