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33号
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
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哈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柴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