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行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338975-7。 被执行人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渡河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6118-7。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1017055.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第1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少俊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邢锐阐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高立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