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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381号

李启茂与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启茂,常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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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81���原告李启茂,市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常香,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茂与被告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李启茂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升

审 判 员  李志佳

人民陪审员  赵小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