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81���原告李启茂,市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常香,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茂与被告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李启茂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升
审 判 员 李志佳
人民陪审员 赵小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