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67号

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张红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红志。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志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红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红志所有的位于高邑县万通商业城楼房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春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韩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