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松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伟。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松勤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松勤、被上诉人张建伟委托代理人殷永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郭松勤。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杨成国
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苏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