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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63号

63尹贤奇与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贤奇;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3号原告尹贤奇,男,1972年3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明,男,1963年7月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被告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化社区门里15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贤奇与被告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贤奇撤回对被告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冰

代理

审判员  吴静

代理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