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3号原告尹贤奇,男,1972年3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明,男,1963年7月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被告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化社区门里15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贤奇与被告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贤奇撤回对被告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冰
代理
审判员 吴静
代理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