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96号罪犯李树猛,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雅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李树猛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树猛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猛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猛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冰梅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