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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16号

郑如静与庄玉保、庄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如静,庄玉保,庄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人:郑如静,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庄玉保,农民。

被执行人:庄楠楠,农民,(系庄玉保次子)。郑如静申请执行庄玉保、庄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