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石建国,男。被告宋卫东,男。
原告石建国诉被告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建国对被告宋卫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洋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