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汤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陵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五陵镇。法定代表人乔向军,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石俊海,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5)汤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俊海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俊海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