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谢效国,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生,住岳西县。被告方林,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效国诉被告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效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谢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效国负担。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