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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354号

李立辉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李立辉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