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杨某,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户籍地址连州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潘某1,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址连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潘某1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1离婚;
二、婚生儿子潘某2由原告杨某抚养。潘某2现跟随被告的母亲在连州镇沙子岗村生活,在连州市实验小学就读六年级。2015年5月4日,原告杨某以为了小孩的学习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孩子潘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儿子潘某2由被告潘某1抚养,不需要原告杨某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汤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