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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129号

丁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祖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毛亚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