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957号

赵征与杨平、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征;杨平;洪丽凤;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赵征,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郑新辉,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4#A幢101-501。 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 原告赵征诉被告杨平、洪丽凤、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丽凤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4月7日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倪卫东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赵征的委托代理人郑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征诉称,原告的丈夫与被告杨平是多年同事关系,2009年11月9日被告杨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按年40%收益计算利息,借款时间为一年,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还出具了《借条》。后经被告请求,借款一直未还,被告也一直在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5月1日起被告突然停止支付利息。在原告的催促下,2014年12月29日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为该借款出具担保书,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至今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为此请求,1、判决被告杨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决被告杨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分/月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止);3、判令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平、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原告赵征与被告杨平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杨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年利息为40%,借款时间为一年,若出现纠纷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翌日,被告杨平还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注明此借条与借款协议书为同一份。此后,讼争借款一直未还,被告杨平也一直在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5月1日起被告杨平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12月29日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表示愿意对杨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至今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担保书》、《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条》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杨平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年利息40%和原告主张的月息3%,均明显违反了个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利率的四倍的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担保书》中,明确表示愿意对被告杨平的讼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平的借款和拖欠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平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赵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 二、被告福建省芊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杨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危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