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行董事长。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曹南二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涡民二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兵银行存款3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兵存款30000;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兵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李显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